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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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4131151231.93元(其中医疗费用30123.93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7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鉴定费1600元、残疾器具费255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元及施救费150元)。 二、由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991420064.93元(包括凤翔县医院医疗费485.93元、救护车费用429元、宝鸡市中医医院医疗费8500元及给付原告现金10500元、两轮电动车施救费1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负担17051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