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 扬州市伟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自强涂装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自强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伟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02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伟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自强涂装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票面金额为117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伟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自强涂装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伟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自强涂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0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伟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自强涂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