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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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12760.66元(此款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账号:62×××63);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2815.17元(此款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账号:62×××63);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正芳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231336.19元(此款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射阳支行,户名:***,账号:62×××84);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正芳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27709.05元(此款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射阳支行,户名:***,账号:62×××84); 五、驳回原告***、顾正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4元,减半收取2797元,由原告***、顾正芳负担8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709元;鉴定费311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