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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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海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欠款9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第一部分,按年利率18.25%计算,以本金2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第二部分,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以本金9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海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尚在有效期内面值20000元的“娇莉芙”现金卡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2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海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海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湖北海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