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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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康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万通田宇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鄂0626执保5号 保康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通田宇投资有限公司、刘毅名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626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需你单位协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你单位在保康楚农商村镇银行82×××62账户上存款650万元,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被冻结存款。 执行员 陈昌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