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州山宝饮料有限公司 河北宝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宝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6394.25元,并自2020年10月12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河北宝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