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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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邹城市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圣鑫安保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作出(2021)鲁088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