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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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泓源鼎盛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泓源鼎盛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交付53度旗帜西凤酒(青鼎)76箱(6瓶/箱,每瓶195元),如果被告不能按期交付货物,则应立即返还原告***货款889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被告湖南泓源鼎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