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株洲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株洲高科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双驰健身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株洲高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双驰健身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双驰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株洲高科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及服务费243,667.2元(租金及服务费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17,404.8元/月的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搬离租赁场地之日止); 三、原告株洲高科发展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湖南双驰健身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 四、驳回原告株洲高科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6元,减半收取2,833元,由原告株洲高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0元,被告湖南双驰健身有限公司负担2,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