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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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沅陵启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2017)湘1222民再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沅陵启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启良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25元,由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