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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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21执保56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1121财保14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唐海波在金融机构的财产状况,查明被申请人唐海波在金融机构无存款。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海波未查到有财产可供保全,本案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财保1493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