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禹州市远红匣钵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禹州市远红匣钵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支付借款利息2354.65元、罚息248099.48元及复利(复利以未付利息2354.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自2017年11月4日计算至未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担308元,被告禹州市远红匣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532元并由被告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