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嘉房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春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0,533元;

二、被告***、***、上海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30,533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春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上海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被告***、***、上海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所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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