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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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5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按月利率11.5‰计算;以所逾期本金相应金额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25‰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147.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计75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