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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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元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升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升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重庆升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3246.06元并支付利息(以343246.0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54.58元,由原告***负担1705.89元,被告重庆升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948.69元。鉴定费50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重庆升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