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9民初52号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住***。 负责人:张俊,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银堂 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雪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