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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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贸易资金1.95亿元; 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收益1944.4万元; 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14444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4.8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一、二项款项实际给付之日); 四、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10万元; 五、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一、二、三、四项债权及实现债权和质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位于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编号T406、T416货场(后全部搬迁至天津港南疆中部散货堆场(西堆场)C1、C2库位)的74967.42吨焦炭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一、二、三、四项债权及实现债权和质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对被告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的位于青岛港董家口矿石码头7号货位东库货场的4.5万吨焦炭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56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16136元,由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427元,上述费用在执行判决内容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