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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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146.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陪护费760.48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960.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