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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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远特来电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972.56元,营养费3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合计118972.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汇入***中国银行天津大桥道支行账户,卡号:6217********; 二、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州支公司赔偿***损失31275.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汇入***中国银行天津大桥道支行账户,卡号:6217********;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已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