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304民初54066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北极光”“晨曦”等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3.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等);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旗下经营的“鹿角巷”品牌,是国际知名连锁创意饮品品牌。原告经“鹿角巷”品牌创始人邱茂庭的许可,有权排他使用授权人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国作登字-2018-F-00563945号鹿角巷之美学循环图等,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原告经营的“鹿角巷”品牌,自2013年在中国台湾设立第一家门店以来,先后进驻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在海内外均取得较大影响,其中由原告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实际经营及管理的线下实体门店数量近百家,覆盖中国46个城市。原告推出的名称为“黑糖鹿丸鲜奶”“北极光”“晨曦”等新式饮品一经上市,经众多明星及知名博主推广,与知名影视IP、广告媒体等合作,并通过微信、微博、小红书APP等渠道广泛传播,迅速引爆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及邱茂庭许可,在其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系列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原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经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及与原告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被告擅自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公众误以为服务或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是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首祸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和解款18000元,前述款项支付至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账号:44×××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泰然支行);

三、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双方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雷 桂 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玲美(代)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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