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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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正成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 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5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一、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贵阳金阳变-寒岭坡变110KV线路工程(含OPGW)施工承包合同》和2010年12月28日签订的《贵阳金阳变-北门变-水晶变110KV线路工程(含OPGW)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三、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五、驳回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5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5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703573.8元和资金占用损失(以270357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3月26日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 四、驳回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9616元,由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808元,由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80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644元,由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616元,由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616元,由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