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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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7)黔01执恢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周红、严正华应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