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
普安县兴贵煤矿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初173号

原告: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泽,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安县兴贵煤矿,住***。

法定代表人:***,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安县兴贵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案按原告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符黎音

审判员黄新

审判员邓禹雨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然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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