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 普安县兴贵煤矿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采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初173号 原告: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泽,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安县兴贵煤矿,住***。 法定代表人:***,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安县兴贵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案按原告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符黎音 审判员黄新 审判员邓禹雨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然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