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
四川众城品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四川众城品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1004191号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合同签约备案号:900620)于2020年12月10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四川众城品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科锦南三路286号7幢1单元2层202号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首次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众城品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11,355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众城品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五、驳回四川众城品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54元,保全费4,27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2,000元,由四川众城品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其余费用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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