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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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桑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桑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460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460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成都桑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元,被告成都桑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