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计付2019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包括利息、复息、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