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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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14760.6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并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0.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计14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