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38159.63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30177.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66元,被告***负担155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已计入上述赔款,无需另付);第二次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5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此款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已计入上述赔款,无需另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