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普爱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普爱饲料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3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93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