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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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波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金星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科学城无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250.9万元; 二、被告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波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金星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科学城无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50.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10元,减半收取计14455元,由被告耀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波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金星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