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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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业务处理中心(银行卡账户:23×××14)的650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