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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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酒泉联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泉联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0436.6元。 二、被告酒泉联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60436.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509元,减半收取1754.5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共计3124.5元,由被告酒泉联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