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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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73286.88元; 二、被告洛阳明美包装有限公司、洛阳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协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三被告承担,并限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