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海瑞运输有限公司 利星行商用车(昆山)有限公司 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214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214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214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无锡海瑞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星行商用车(昆山)有限公司货款239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9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四、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对无锡海瑞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利星行商用车(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6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4054元,由利星行商用车(昆山)有限公司负担418元,无锡海瑞运输有限公司、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9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946元,由无锡海瑞运输有限公司、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7540元,由利星行商用车(昆山)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已向鉴定机构预交,由利星行商用车(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