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运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洛阳运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140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起以111406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洛阳运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80元,减半收取9740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