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宁波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坐落于象山县××街道××路××路××小区××号房屋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97596元、逾期交付权属证书违约金248798元,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交付权属证书违约金以289.3万元为基数分别按日万分之二、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交付权属证书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5元,减半收取60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77.5元,由原告***承担1193.5元、被告宁波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884元,被告宁波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将案件受理费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为象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账号为9558××××25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案款可直接交付原告,也可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为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账号为9558××××9727。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