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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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 宁波万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万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3日解除; 二、被告宁波万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租金31795元,物业费9084元,能耗费8327元,电费454元,合计49660元;并向原告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49660元的30%计算为14898元;返还原告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已享受的租金折扣17268元,上述合计81826.1元,扣除被告宁波万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5751元,尚需实际支付76075元;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驳回原告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3元,减半收取1596.50元,由原告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负担756.50元,被告宁波万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40元。被告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