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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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深圳百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车辆损失费、其他财物损失费、鉴定费共计260,620.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4元,由被告***负担。复鉴费4,17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