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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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1)苏0612执保56号 张晓晨: 本院在审理你与张小建、吉鸿云、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1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吉鸿云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20×××91,已(实际)冻结3081.87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 2、于2021年1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吉鸿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77bfda73bbba2575@wx.tenpay.com,已(实际)冻结3706.94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 3、于2021年1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小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7552de59076974a3@wx.tenpay.com,已(实际)冻结1568.74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 4、于2021年1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通朝阳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50×××22,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 5、于2021年1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吉鸿云的银行账户4个,其中(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沙支行的银行账户12×××03_0_0,已(实际)冻结10739.65元;(2)交通银行海口龙昆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62×××86,已(实际)控制1849.07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控制8890.15元;(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海路营业所的银行账户62×××07,已(实际)冻结1710.09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 6、于2021年1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小建的银行账户4个,其中(1)中国银行南通通州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46×××56CNY0,已(实际)冻结8132.71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世纪大道营业所的银行账户60×××62,已(实际)控制1569.36元;(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的银行账户62×××59,已(实际)冻结10696.59元;(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62×××79,已(实际)控制757.5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 2、后续采取的保全措施再另行通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