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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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受损失196457.38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南通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17336.32元,合计27336.32元(已付10000元)。剩余169121.06元(已付9000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暂不承担责任。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2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