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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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旭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南通旭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长兴产业园兰生建筑公司承包食堂合同》。 二、被告***、第三人南通旭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132500元以及利息(以13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元,由原告***负担295元,由被告***、第三人南通旭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