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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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纪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向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清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所涉的抵押贷款本息(具体数额以实际还款时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确定的数额为准);***代偿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剩余贷款本息后,***立即向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撤销抵押登记手续;***清偿上述剩余抵押贷款本息后十五日内将剩余购房款支付给***(74万元减去向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代偿的贷款本息)。 三、***向***支付完购房款(含代偿的贷款本息)后三日内,***协助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的名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保全费4480元、公告费800元,***已预交,由***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已预交,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