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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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2832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1658.0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返还被告***垫付原告***的医疗费21254.4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预交395元、被告***预交16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已经预交165元,故被告***应将其另行负担3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