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友谊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祥泰雕塑厂
西安航天总医院
西安佳成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31846元的5%,即11592.3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陕西友谊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31846元的25%,即57961.50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西安佳成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31846元的70%,即162292.2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3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72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9元,由被告***承担204元,由被告友谊金属公司承担1819元,由被告佳成雕塑公司承担5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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