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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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友谊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祥泰雕塑厂 西安航天总医院 西安佳成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31846元的5%,即11592.3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陕西友谊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31846元的25%,即57961.50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西安佳成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31846元的70%,即162292.2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3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72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9元,由被告***承担204元,由被告友谊金属公司承担1819元,由被告佳成雕塑公司承担5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