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肆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8603号 原告:北京肆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鲁士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华。 原告北京肆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肆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北京肆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曾智湄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继玉 书记员赵醒墨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