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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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113004.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将并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