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功县XX镇金龙家电维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带有第4534770号“”注册商标及第1564432号“”注册商标的标识的门店招牌及室内装潢; 二、被告武功县XX镇金龙家电维修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武功县XX镇金龙家电维修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