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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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中德骨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303.4元;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0646.3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5110,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5110,232)?)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负担120元,***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26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