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8)浙1002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4行“一、被告黄相元、黄娇春、黄将勇、黄珍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偿还给原告浙江中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179339.34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补正为“一、被告黄相元、黄娇春、黄珍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偿还给原告浙江中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179339.34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