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闽F*****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325.61元给原告***。(该款可汇入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广发银行梅州分行,账号:621*************204)。 二、准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理赔医疗费垫付款2500元给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